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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10 15:39:00|查看3344次|字体:[] [] []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政策要点汇编

2013620日颁布实施)

 

 一、认定条件和标准

(一)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

1.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

6)未符合上述5点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或上年末资产总额(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2亿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金融业:a.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b.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c.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d.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

房地产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会展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职能性总部

1.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成立。

2.承担总公司在全球或亚太地区、中国、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等一定区域的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

3.来自该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

4.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以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4)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或净资产3000万元及以上。

二、奖励扶持措施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2010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80万元。

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补助80万元。

(二)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三)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并进驻广州国际金融城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

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3521日颁布实施)

 

一、适用范围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从事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行长)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奖励扶持措施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对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广州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广州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2.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对新设立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在穗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现有在穗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组织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补贴:

1.对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给予相关扶持奖励。

2.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补贴。

4.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按照当年累计发放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对当年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排名前20名且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担保业务发生额给予0.1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按贷款新增量和新增占比加权计算进行排名,对排名前6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1.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广州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股权投资机构按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设立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对相关机构和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创新给予奖励,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20名,奖金各30万元。

2.鼓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金融课题研究,金融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

3.对广州金融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个人,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

(七)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1.设立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建成金融高端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的综合性平台,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

2.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年50万元的研究资金支持。

3.对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

4.对广州地区金融领域经认定和评定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

5.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事项,由相关部门给予便捷服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给予相关户口指标安排。

(八)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1.对举办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2.对设立广州金融博物馆等金融文化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金融文化发展等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4.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园区、信用村镇建设试点的,每个试点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贴,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对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若干规定

2013126日颁布实施)

 

适用范围及奖励扶持措施

、对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性金融企业)、金融控股集团(控股1家以上广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和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省市政府批准的金融相关交易所、交易中心),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1000 元的奖励。

二、注册地在广州或新迁入广州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根据其重要性和贡献度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三、通过房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入驻广州国际金融城办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广州市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130日颁布实施)

 

奖励扶持措施:

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新业态范畴,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享受《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法人机构在广州注册、规模大、经营规范、行业影响力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企业年利润总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企业年利润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年利润总额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落户奖励。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业务补贴。

法人机构在广州注册、营业收入排名广州地区前20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融资或金融服务,如能达到下列条件,则按以下标准给予业务补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20005000万元(含)的,补贴6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0002000万元(含)的,补贴3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1000万元(含)的,补贴15万元。

三、大力培养引进互联网金融人才。

对入选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的互联网金融人才,按《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补贴。对法人机构在广州注册且持续规范经营,年度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给予每月1000元住房补贴。

四、支持互联网金融项目参评广州市有关金融创新奖励。

具有较高创新价值和广泛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可根据《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参评广州市有关金融创新奖励。

 

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014718日颁布实施)

 

一、适用范围

(一)金融领军人才:在国内外金融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掌握金融业核心技术,其管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填补广州金融业态的空白,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担任广州地区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其管理的机构或企业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从事金融要素市场交易、离岸金融、物流金融、航运金融、股权投资(VCPE)、并购投资、保险精算、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广州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

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的和引进的人才。现有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引进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一年内,从外地引进广州工作并与我市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同一法人金融机构(含同一控股股东或最大股东下属金融机构)内的人员交流任职不在此列。

二、奖励扶持措施

对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一)对现有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100万元。

对于特别优秀的金融领军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补贴资金上不封顶”的原则研究办理。

(二)对现有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万元。

(三)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评定当年补贴5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

获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上述人才,在获得补贴起须连续三年每年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工作动态,如工作不满一年即离开广州到外地任职须全额退回补贴,不满两年须退回补贴的60%,不满三年须退回补贴的30%

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金融人才赴纽约、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城市学习培训活动。

有意落户广州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暂无落户意向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

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参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广东省“珠江计划”、“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

 

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916日颁布实施)

 

奖励扶持措施:

(一)对落户广州和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前五名,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1%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年度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对我市注册的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租赁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评定总部企业,认定后可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符合新业态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的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我市技术改造租息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对租赁我市制造的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资金补贴。对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补贴。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0.5%)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次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享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扶持政策。

(五)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

暂行办法(修订

2015217日颁布实施)

 

奖励扶持措施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

20151212日颁布实施)

 

一、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对本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或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新落户企业(项目)。

申请重点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本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天河区新落户并依法纳税、依法纳入天河属地统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20名或全省前10名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2.被广东省(或广州市)认定为总部企业或被商务部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的。

3.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及其他共享服务中心等功能的区域性、职能型总部。

4.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

5.其他符合我区四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奖励扶持措施

(一)落户支持。经认定的重点企业,按其税务关系落户天河后,连续12个月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用房支持。经认定的重点企业,本部在天河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连续三年可获得不超过租金价格20%的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一次性获得与租房支持同等标准的3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支持自企业被认定为重点企业当年起计算。

(三)对于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51212日颁布实施)

适用范围及奖励扶持措施

一)重点企业

1.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两个财政年度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全区排名前40位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其中房地产企业数量不超过本类别奖励企业总数的10%

2.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行业排名前5位的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四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产业、网络增值服务、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网游动漫、电子商务、科技研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等;现代商贸服务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大型商业零售、现代物流、会展等;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广告服务等。

3.已获得上述第1项奖励的企业不参与第2项规定的行业企业排名。

(二企业上市

1.对通过证监部门验收并正式受理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区辖内企业,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控股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支持辖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4.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民营和中小企业

1.对获得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对获得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3.各类服务我区中小企业的项目或活动,通过专家评审的,每年一次给予此类项目或活动最高20万元的支持。

(四天河路商圈

1.景观优化提升支持。符合天河路商圈整体策划与相关规划设计要求,企业自主在其权属范围内开展的景观优化提升工作,包括绿化改造、公共艺术小品设置、街道座椅设置、灯光照明工程建设、旅游问讯中心(点)设置、建筑外立面改造等,给予企业景观优化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活动支持。对开展天河路商圈整体营销以及由市、区政府主办的主要活动地点位于天河路商圈的购物节、美食节、电商节等主题活动,对负责执行的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在场租、宣传等实际发生费用的4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3.公共平台支持。对由商(协)会、产业联盟自主建设的改善天河路商圈营商环境、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天河路商圈服务能力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及信息化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万元的补助。

本支持项目须经天河路商圈管委会备案及验收。

(五融资租赁

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两个财政年度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企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30%、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六互联网金融

1.对获得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的按5%给予配套,获得业务补贴奖励资金的按10%给予配套;

2.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引进符合第(一)项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楼宇)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获得市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的按5%给予配套,业务补贴奖励资金的按10%给予配套,每个园区(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电子商务

1.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或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对辖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其上年度进出口增量达到3000万美元(按当年海关统计数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进出口增量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本项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封顶

(八服务外包

1.认定奖励。对国家、省、市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天河区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认定奖励。

2.业绩奖励。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统计系统中注册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年度离岸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楼宇经济

根据天河辖内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对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的商务楼宇是指在天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合法建设、商用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单一业主的楼宇(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名下楼宇的商用建筑面积可合并计算)。

(二本实施办法中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中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进出口额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统计项下。

 

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

20151212日颁布实施)

 

适用范围

(一招商机构是指在引进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在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或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预登记的国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和社会招商中介机构。

(二所引进企业是指由招商机构主导引进,依法在天河区登记设立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或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

二、奖励扶持措施

(一)引进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1.单个企业引进奖励:单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但未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外资的0.1%计发奖励金额;实际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外资的0.2%计发奖励金额。本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累计企业引进奖励:引进的多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累计额不包括上述第1点的单个企业,同时每个企业的实际外资至少为50万美元),按累计实际外资的0.1%计发奖励金额。本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项支持只针对在天河区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迁入的外资企业)。

(二)引进重点企业奖励

1.引进《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所认定的重点企业,按所引进的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

2.引进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落户企业的能级和经济发展贡献等情况,按上述第1点奖励标准最高上浮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上一年或当年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

2)行业内全国排名居前20名、全省排名居前10名企业;

3)已被广东省(或广州市)认定为总部企业,或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

引进的企业如同时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51212日颁布实施)

 

适用范围

在天河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主营业务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奖励扶持措施

一)科技产业项目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等民生科技以及天河区科技产业发展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等软科学类的研究。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按照《天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科技补贴和奖励项目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获奖级别给予15万到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获奖级别给予6万到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获奖级别给予5万到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资助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2015年及之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给予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对入库在培企业每年根据其研发、转化及经营情况,按其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的20%给予补贴。

为移动互联网、生物工程、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以及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提供租金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提供租金补贴;对获得区政府参股的创投基金的企业提供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参照《天河区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金融项目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非股份制企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科技服务项目

支持区内已建的各类孵化器、产业园区大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资质,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同时开展区级孵化器认定工作,通过区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给予所毕业孵化器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整合各项优势资源成立行业协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服务联盟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单位给予5万元的启动支持补贴。

对于围绕天河区创新创业品牌开展的各项创业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融资、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科技服务活动以及政府购买的专业科技服务。视年度服务数量质量给予不超过活动总开支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举办天河区自有品牌创新创业大赛,每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承办经费支持。对获得前10名并落户天河的项目按类别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190万元的资金奖励和其他支持。

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技术合同交易额补贴、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券、众创空间建设等省、市相关政策按要求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扶持。

两化融合项目

鼓励企业推行两化融合管理标准体系,全面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上一年度国家、省、市审定的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8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对通过两化融合标准体系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

资助企业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方面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1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

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

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个产值不足1亿元的,按产值的1.5‰给予补助;高于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1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1‰给予补助;高于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5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8‰给予补助;高于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9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4‰给予补助。

知识产权项目

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1.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全区前3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全区前5名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增长率排名全区前3名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上一年度代理我区发明专利代理量排名全区前3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设立天河区发明专利申请保量增长奖励:

1.对首次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00/件的一次性奖励;

2.对企事业单位本年度不低于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部分给予500/件的奖励;

3.对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增量在10件以下(含10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3000/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2增量在11-50件(含50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5000/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3增量在51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照8000/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办法

20151212日颁布实施)

 

支持类别和标准

(一)建筑节能类:建筑载体节能技术改造、新能源技术应用和推广等,如空调系统、照明灯具改造,太阳能及风能利用等,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写字楼、酒店、大型批零市场等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和具有较突出示范试点效应的公共机构场所等建筑载体,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节能环保产业类:节能工艺、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能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污染减排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重点支持节能产品产业化、节能产业公共平台、风能利用、沼气利用、新能源汽车供电站建设、污染减排技术和工艺革新改进等等,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项目装机容量,对于每瓦(W)给予0.3元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类:经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50%拨付给项目所在地(物)权属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项目,根据项目装机容量,对于每瓦(W)给予0.3元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的80%拨付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单位,20%拨付给建筑物权属人

(四)节能环保管理服务类:包括节能环保计量、检查、统计、监测、监察等公共服务体系,节能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碳排放交易量审定和核查等,根据投入经费的2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低碳社区、低碳园区:获得国家、省、市低碳示范社区、低碳示范园区的项目,按市拨付资金的1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公共机构节能:获得国家、省、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称号的单位,按市拨付资金的1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绿色建筑:获得国内外绿色建筑认证的每个项目,三星级奖励20万元,二星级奖励7万元,一星级奖励5万元;

(八)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被市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和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7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实地评估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节水示范单位:获得节水示范企业(单位)称号的每个单位,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市级奖励1万元,区级奖励5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20151231日颁布实施)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一评定标准

1.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应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3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擅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

申报人所在企业为近两年新落户天河的企业,且经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重点企业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新领军人才。

2.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应在天河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3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6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2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3创业项目符合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4科技类创业项目应该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5创业企业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创业企业已获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资金投入,或者是区有关职能部门作为重点项目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业领军人才。

(二)扶持措施

    1.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规模,按照5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企业发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2.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在天河区工作、创业期间,可享受相当于个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租赁场地,提供相应面积的3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米,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最长可享受3年。

5.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在获评之日起3年内,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优先享受天河区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6.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针对大病、重病等情况,由区有关部门根据人才的需要协调优质医疗资源提供服务。

二、杰出优秀人才项目

(一评定标准

指在天河辖区企业工作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依据业绩与贡献划分为区杰出人才、区优秀人才两个层次,其所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天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重点企业。

2.发展前景好、增长速度快的中小企业。

为扶持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发展,在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项目中设置新业态人才扶持专项,新业态人才专项的产业领域以每年申报公告为准,获评人才按照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进行扶持。

(二)扶持措施

1.杰出人才可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优秀人才可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杰出人才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优秀人才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1年集中发放。

3.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获评当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三、股权投资人才项目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组建奖励。

1.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照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超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再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单个企业管理团队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行管理运作的,奖励给予公司管理团队;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管理运作的,奖励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奖励标准的,奖励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的管理团队。

2.本政策实施前已在天河区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奖励。

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其对天河区的经济发展贡献执行。

(三)区内投资经理贡献奖励。

辖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辖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上年度投资到位资金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投资经理奖励,单个投资经理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区外投资经理贡献奖励。

辖区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天河辖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按照上年度投资到位资金总额排名,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并排名前10名的,按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四给予投资经理奖励,单个投资经理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高层次金融人才配套奖励。

对广州市每年评定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专业高级人才,所在企业为在天河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按照市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

(六)特殊股权投资人才奖励。

对于实收资本特别巨大的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或投资辖区创业企业投资总额特别巨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辖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投资经理奖励。

四、 其他扶持项目

一)加大对辖区人才社会组织的扶持,对在天河注册登记、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集聚的新成立人才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

二)鼓励人才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制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开展人才工作成绩显著的人才社会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天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12日颁布实施)

 

、适用范围

(一)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

1.在天河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企事业单位;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

2.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在孵企业建立了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3.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30%(含)以上,且5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4.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60%,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年度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比不低于3%,在孵企业应全部在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区内依法纳税;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7.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技术、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等服务。

(二)申请区级众创空间:

区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具体认定条件及程序另行制定。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并颁发牌匾,享受本政策专项资金扶持。

奖励扶持政策

(一)认定奖励:支持区内已建的各类孵化器、产业园区大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资质,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通过区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区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根据省、市关于众创空间的扶持政策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二)服务补助:对于围绕天河区创新创业品牌开展的各项创业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融资、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科技服务活动。视年度服务数量给予不超过活动总开支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毕业企业落户对孵化器的奖励:在孵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本区落地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

 

附件1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简介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下称“天河CBD”)位于广州新城市中轴线与珠江岸线的交汇处由成熟完善的天河北商贸商务区、快速成型的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和加快建设的广州国际金融城三部分组成,总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已建成12平方公里),是经济总量仅次于上海陆家嘴的全国排名第二的CBD2015GDP为 2427亿元,以全市千分之二的土地贡献出超八分之一的GDP,拥有商品销售总额超万亿元的“华南第一商圈”,是南中国唯一的世界CBD联盟成员,已获批成为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并将通过全国首个“中央商务区知名品牌示范区”验收。

天河CBD以金融服务业、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为主导产业,截至2015年底已有甲级写字楼116,总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汇集了140个世界500强企业的184个项目、全市30%的总部企业、70%的金融机构、70%的人才中介机构、1/3律师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1/3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五大国际地产行在内1/5地产中介,产业基础好、层次高、质量优、资源多,是华南的总部中心和高端支撑服务中心,将成为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门户城市的心脏和发动机,也是广东省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发展动力。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天河CBD管委会”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天河区人民政府委托,统一行使对天河CBD内的招商引资、宣传推介、企业服务和公共服务事务。天河CBD管委会下设综合处、投资促进处、企业服务处、公共事务协调处和建设开发处五个处室。无论您是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还是正在成长中的中小型企业,只要您选择在天河CBD投资发展,天河CBD管委会都将会真诚为您提供最贴心、最优质的政务服务。

 

天河CBD管委会联系方式:

投资热线:

+86 20 88836003

+86 20 88836018

+86 20 88831702

传真:

+86 20 88831608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9

附件2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特色政务服务的简介

 

一、工商业务绿色通道

目前,天河CBD管委会和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在天河工商分局办事大厅二楼,专门设立了天河CBD企业工商业务绿色通道,为天河CBD重点企业办理注册及年审业务提供便利服务。对属于天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管辖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绿色通道项目,承诺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天河CBD管委会还将继续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力争为天河CBD辖内重点企业开设更多绿色通道。

、试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快建设区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推进一窗、一网、一平台”政务服务体系。率先在天河CBD珠江新城片区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施工商、税务等“五证”联办,建立跨部门的重点项目绿色服务通道。规范和优化政府办事流程,缩减行政审批时间,提高服务企业效率,营造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为提升政府服务企业的水平,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的作用,2013年以来,天河CBD管委会通过政府采购引入信誉良好、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政府事务服务机构,为区域内的重点企业和商业物业提供一站式、便捷化、专业性的政务事务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包括选址、注册服务的新企业进驻服务;为已进驻企业提供包括日常运作、证照维护、年检服务的营运支持服务;为商业物业提供招商咨询以及为进驻企业群提供投资环境信息、法律法规咨询、办事流程指引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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